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6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怡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6651號核准假釋在案,縮刑期滿日期為116年4月12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函文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向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即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005號)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