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債權人 李芷琳 上列債權人李芷琳因與債務人 彭雅 亦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芷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聲請狀所附之25元郵票共20張。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因債務人 彭雅亦 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尚未成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故請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並請提出債務人彭雅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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