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32號
上訴人
原告 羅祐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萬1,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