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戊○○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被告丙○○
丁○○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