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5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平股)被告呂偉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偉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王鴻均法官蔡旻穎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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