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08號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玉錦 即星光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貴公司提出之本票,到期日之「日」部分有立可白塗改,且改寫處無發票人之簽章,又不能辨識改寫前之年、月、日為何,視為未記載見票即付。)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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