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59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蔡欣 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 蔡欣諭 於民國112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5月2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7921。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0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0825元
蔡欣諭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