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548號聲請人 高美玲 (即 高永賢 之繼承人)
高靜雪 (即高永賢之繼承人)
高昭煌 (即高永賢之繼承人)
高美儀 (即高永賢之繼承人)
高祥恩 (即高永賢之繼承人)
高祥龍 (即高永賢之繼承人)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高靜雪(即高永賢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高永賢及其配偶高謝信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查聲請狀附表所載之股票發行公司名稱與股票掛失申請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股票發行公司名稱(「日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附表。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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