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駿榮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駿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林駿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28日│108年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627號│字第262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15號│108年度訴字第24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8日│108年12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15號│108年度訴字第2415號││判決├────┼──────────┼──────────┤││判決│109年1月22日│109年1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232號│109年度執字第4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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