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295號
原告 徐國超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恩 (即 陳留 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全體共有人、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二、提出被繼承人 陳丹芳 、陳留、 陳丙 、 陳坤松 、 陳坤助 、 陳坤慧 、 陳錫欽 、 陳錫煌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亦須表明)、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 特麗莎 楊子(MARIA.TERESA.Y.CHEN)、 陳美祝 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原告應補正被告特麗莎楊子(MARIA.TERESA.Y.CHEN)、陳美祝之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出境須查報其等在國外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以書函向相關駐外單位、機構查詢被告特麗莎楊子(MARIA.TERESA.Y.CHEN)、陳美祝在國外真正住所或居所之事證及入出境日期證明書,如仍不知被告特麗莎楊子(MARIA.TERESA.Y.CHEN)、陳美祝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者,則應聲請本院准對其等為公示送達。
四、提出被告 陳坤鉉 、陳㨗修、 陳振銘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