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89號原告 呂桂蘭 被告 鍾沂霖 (原名: 鍾永弘 )
鍾永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