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邱合旺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曾金花大昌機電工程行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9,763元(1,780,984元+58,779元=1,839,76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勞工起訴時,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412,000元、舊制退休金656,124元、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179,400元及提繳退休金58,779元部分,合計130萬6,303元,核屬上開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9,3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上開金額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3元(19,216元-9,313元=9,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90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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