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卲遠 后被告 張志誠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426號(業經本院改分109年度嘉簡字第1108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官怡臻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