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9號原告寶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國忠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 莊惠喜 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