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86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陳秋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
,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並
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
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
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
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主張被告有何過失行為?應詳細敘明其有過失之具體原
因事實,並應敘明被告有何應注意義務而疏未注意之情
事?
(二)得證明被告有原告所主張上開過失情事之證據,如係人
證應載明證人姓名、地址及與待證事實之關連性,如係
書證,應載明依何證據資料得證明原告所主張之事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