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度抗字第 2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抗字第 2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87號抗 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丙○○戊○○
樓之2甲○○庚○○壬○○丁○○己○○辛○○上列抗告人因被告等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 月20日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6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以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乙○○等9 人,涉有如附表所示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係以被告乙○○等9 人之警詢、偵查中供述,及高雄市100 噸以上漁船進出港申請書、船筏進出港記錄一覽表、修改船筏進出港記錄介面、正穩號漁船漁獲計算淨重列表、漁船載運漁產品是否自行捕獲諮詢表、緝獲漁船走私漁產品判定諮詢電話傳真等件為證。惟被告乙○○等9 人警詢、偵查中供述內容,渠等對於「正穩號」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前後8 次報關進港時,為海巡署第五岸巡總隊人員查獲扣案漁獲之情固均不否認,惟均辯稱:被查獲漁獲都是自己捕獲、處理、包裝完畢云云。檢察官就與被告乙○○等9 人是否犯有被訴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攸關,即前開「正穩號」報關進口時,為岸巡人員查獲之漁獲是否為被告乙○○等9 人於各該出海自行捕獲此節,迄未依法送請鑑定人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而檢察官所舉用以證明此節緝獲漁船走私漁產品協助諮詢電話傳真等件,核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其證據能力已據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被告庚○○、丁○○、辛○○、甲○○加以爭執,復經法院2 度函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請其提供上開協助諮詢電話傳真鑑定人之姓名、經歷,惟均未獲提供,是應認該協助諮詢電話傳真無證據能力。而本案公訴檢察官雖曾於98年1 月21日,以97年度蒞字第21399 號補充理由書提出聲請,就本案被告乙○○等9 人遭查獲之如附表所示漁產品是否自行捕獲此節,囑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沿近海漁業資源研究中心、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學系、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漁業生產與管理系大學等機關或學術單位進行鑑定。但法院依聲請函詢結果,經函覆,或謂該漁獲物是否自行捕撈,無法辨明;或謂機關人力不足,無法受理囑託鑑定云云。法院雖於98年2 月11日檢附相關資料,囑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就「正穩號」前開8 次航程載運漁產品是否自行捕獲此項為鑑定,鑑定結果固認「正穩號」前開8 次航程漁撈作業及魚種組合有多項不合理處在卷,惟因未載明鑑定經過,與鑑定報告書法定記載要件不符,復未提供實施鑑定之人姓名年籍及專業知識教育訓練背景資料,以供法院循法定程序加以調查,該鑑定報告欠缺法定要件而不具備證據資格。因認為檢察官指出之前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乙○○等9 人有成立犯罪之可能,乃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通知檢察官補正,檢察官並未補正證據方法,僅於98年5 月5 日以補充理由書指稱:本件卷附緝獲漁船走私漁產品協助諮詢電話傳真7 份,係經由查獲之行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岸巡總隊依先前轄區檢察署檢察長事前概括選任鑑定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施鑑定,該機關所出具之鑑定書,即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為本案之證據等語。惟漁業署協助查緝機關認定是否自行捕獲漁獲之諮詢作業,乃就涉嫌走私案件依懲治走私條例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前對查緝機關所為「行政協助」之行為,尚難謂該署係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第1 項所稱之鑑定機關。又該署於上開行政協助行為中對於是否自行捕獲之「認定」,刑事訴訟法之「鑑定」係屬兩事,二者未可混淆此情,已據法務部於97年10月24日以法檢字第0970037937號函文函釋在案,故檢察官於前開理由書指稱緝獲漁船走私漁產品協助諮詢電話傳真乃鑑定機關出具之鑑定書云云,顯與法條規定不符,為不足採。原審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2 項規定,裁定駁回檢察官之公訴,固非無見。
二、惟按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第2 項有明文規定。當事人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白,而卷內復有其他足認為有助於發見真實又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證據存在,且有調查之可能者,即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其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尤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所謂公平正義之維護之重大事項,應參酌法律精神、立法目的,依據社會之情形及實際需要,予以具體化之價值補充,以求實質之妥當。如案件攸關國家、社會或個人重大法益之保護,或牽涉整體法律目的之實現及國民法律感情之維繫者,均屬之。法院於依職權調查證據前,倘遇檢察官對不利於被告之證據,表示不予調查,而法院竟不予調查,逕行判決者,如其係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證據,而有補充介入調查之義務時,此項義務,並不因檢察官陳述不予調查之意見,而得豁免不予調查之違誤(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712號判決意旨)。又依懲治走私條例第1 條規定:「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是走私行為足以影響政府之稅收及管制物品之進口、出口,且本件起訴被告9 人,所涉犯走私行為多達
8 次,各次走私漁貨量甚鉅,自屬維護公益之重大事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等9 人是否成立犯罪,法院自應依職權調查。又鑑定人依特別知識所提供之意見,固可供事實審法院為判斷之依據,但事實審法院對待證事實之判斷並不必然受其拘束;因之鑑定人依其專業或經驗所見,倘僅對待證事實提供具有可能性之不明確意見時,法院除參酌證人所陳之專業知識及經驗外,尚得綜合全案其他卷證資料,本於推理作用,就待證事實而為判斷,此乃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之當然結果(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935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雖有不足,但基於上述,本案被告9 人所涉嫌走私行為係屬有關公平正義之重大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且鑑定結果僅屬鑑定人依特別知識所提供之意見而已;倘未經鑑定,法院自得綜合全案卷證資料,本於推理作用,就待證事實而為判斷,此乃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之當然結果。本案依卷證資料,既有航跡圖,可顯示各該次航程來回之時間、地點,又有各次航程之漁獲量包括魚種及重量、漁撈設備,行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岸巡總隊中和安檢所查獲人員目睹查獲現場跡證(如漁具使用情形……),並得就各次航程所查獲之魚種,調查各該次航程所經過之海域是否生產各該魚類,及其他卷證資料,而為綜合判斷,以查明事實真相。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抗告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裁定有撤銷發回之原因,爰發回原審法院詳查後,更為妥適之裁判。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翠芬附表
┌──┬─────┬────┬────┬───────┬──────┐│編號│作業人員及│出港時間│進港日期│作 業 漁 區│漁 獲││ │擔任職位 │ │ │ │ │├──┼─────┼────┼────┼───────┼──────┤│ 1 │船長: │95.11.18│95.12.30│東經108 度30分│透抽約8 噸、││ │乙○○ │ │ │北緯09度0 分 │花枝約12噸、││ ├─────┤ │ │ │小章魚約10噸││ │輪機長: │ │ │ │、蝦仁約2 噸││ │丙○○ │ │ │ │、紅目蓮約12││ ├─────┤ │ │ │噸、海饅約2 ││ │船員: │ │ │ │噸,總計46噸││ │戊○○、 │ │ │ │ ││ │壬○○ │ │ │ │ ││ ├─────┤ │ │ │ ││ │輪機員: │ │ │ │ ││ │甲○○ │ │ │ │ ││ ├─────┤ │ │ │ ││ │廚師: │ │ │ │ ││ │庚○○ │ │ │ │ │├──┼─────┼────┼────┼───────┼──────┤│ 2 │船長: │96.01.06│96.01.19│東經116 度30分│透抽6 噸、花││ │乙○○ │ │ │北緯22度30分 │枝12噸、小卷││ ├─────┤ │ │ │6噸 、剝皮魚││ │輪機長: │ │ │ │3 噸、扁魚2 ││ │丙○○ │ │ │ │噸、海鱺3 噸││ ├─────┤ │ │ │、螃蟹7噸 、││ │船員: │ │ │ │斑節蝦0.5 噸││ │戊○○、 │ │ │ │,總計39.5噸││ │壬○○ │ │ │ │ ││ ├─────┤ │ │ │ ││ │輪機員: │ │ │ │ ││ │丁○○ │ │ │ │ ││ ├─────┤ │ │ │ ││ │廚師: │ │ │ │ ││ │庚○○ │ │ │ │ │├──┼─────┼────┼────┼───────┼──────┤│ 3 │船長: │96.01.20│96.02.03│東經116 度30分│花枝0.7 噸、││ │乙○○ │ │ │北緯22度10分 │小卷0.5 噸、││ ├─────┤ │ │ │螃蟹3.4 噸、││ │輪機長: │ │ │ │海蝦3噸 、扁││ │丙○○ │ │ │ │魚6.3 噸、鮸││ ├─────┤ │ │ │魚0.1 噸,總││ │船員: │ │ │ │計14噸 ││ │戊○○、 │ │ │ │ ││ │壬○○ │ │ │ │ ││ ├─────┤ │ │ │ ││ │輪機員: │ │ │ │ ││ │己○○ │ │ │ │ ││ ├─────┤ │ │ │ ││ │廚師: │ │ │ │ ││ │庚○○ │ │ │ │ │├──┼─────┼────┼────┼───────┼──────┤│ 4 │船長: │96.04.03│96.04.19│東經117 度30分│花枝25噸、剝││ │乙○○ │ │ │北緯22度0 分 │皮魚15噸、草││ ├─────┤ │ │ │蝦2噸 、金線││ │輪機長: │ │ │ │魚10噸、紅目││ │丙○○ │ │ │ │蓮約5 噸、螃││ ├─────┤ │ │ │蟹1 噸,總計││ │船員: │ │ │ │58噸 ││ │戊○○ │ │ │ │ ││ ├─────┤ │ │ │ ││ │輪機員: │ │ │ │ ││ │丁○○、 │ │ │ │ ││ │己○○ │ │ │ │ ││ ├─────┤ │ │ │ ││ │廚師: │ │ │ │ ││ │庚○○ │ │ │ │ │├──┼─────┼────┼────┼───────┼──────┤│ 5 │同上 │96.04.22│96.05.04│東經117 度30分│花枝15噸、蟹││ │ │ │ │北緯22度30分 │腳3.5 噸、肉││ │ │ │ │ │魚20 噸 、蝦││ │ │ │ │ │子0.5 噸、透││ │ │ │ │ │抽5 噸,總計││ │ │ │ │ │44噸 │├──┼─────┼────┼────┼───────┼──────┤│ 6 │同上 │96.05.12│96.05.29│東經118 度0 分│透抽約3 噸、││ │ │ │ │北緯22度30分 │花枝約15噸、││ │ │ │ │ │軟絲約2 噸、││ │ │ │ │ │剝皮魚約10噸││ │ │ │ │ │、海蝦約0.5 ││ │ │ │ │ │噸、白帶魚約││ │ │ │ │ │10噸,總計55││ │ │ │ │ │.5噸 │├──┼─────┼────┼────┼───────┼──────┤│ 7 │船長: │96.06.01│96.06.14│東經118 度0 分│螃蟹約10噸、││ │乙○○ │ │ │北緯22度30分 │透抽約1.5 噸││ ├─────┤ │ │ │、白帶魚約12││ │輪機長: │ │ │ │噸、扁魚約 ││ │丙○○ │ │ │ │0.3 噸、白口││ ├─────┤ │ │ │魚約10噸、軟││ │船員: │ │ │ │絲約1 噸、海││ │戊○○、 │ │ │ │蝦約0.5 噸,││ │辛○○ │ │ │ │總計35.3噸 ││ ├─────┤ │ │ │ ││ │輪機員: │ │ │ │ ││ │己○○ │ │ │ │ ││ ├─────┤ │ │ │ ││ │廚師: │ │ │ │ ││ │庚○○ │ │ │ │ │├──┼─────┼────┼────┼───────┼──────┤│ 8 │同上 │96.06.22│96.07.06│同上 │透抽約7 噸、││ │ │ │ │ │花枝約10噸、││ │ │ │ │ │剝皮魚約10噸││ │ │ │ │ │、紅目蓮約10││ │ │ │ │ │噸、軟絲約2.││ │ │ │ │ │5 噸、海蝦約││ │ │ │ │ │2.5 噸、總計││ │ │ │ │ │42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