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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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22號異議人 劉洪桂香 上列異議人因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劉洪桂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本件異議狀未由異議人簽名或蓋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