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峯
廖秋婉共同選任辯護人陳慶瑞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980號、1533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陳永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廖秋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
一、陳永峯係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之創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創日公司)之負責人,其配偶即廖秋婉係創日公司之經理, 吳春梅 係該公司之主任, 鄧瑞雲張新妹 則係班長, 張許仙里林葉春玉 、袁 潘彩雲陳輝燕 則分別在該公司擔任副班長或機動組班長,均負責管理、指揮公司之清潔人員,而 林雅玉 則擔任該公司之行政助理,負責紀錄員工出、缺勤紀錄等事項(吳春梅、鄧瑞雲、 張許仙理 、林葉春玉、張新妹、 袁潘彩雲 、陳輝燕、林雅玉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而創日公司於民國97年
3月14日參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際 航空站 (現已變更為桃園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航空站)舉辦之「第二航廈管制區公共區域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中得標,並與航空站簽有「第二航廈管制區公共區域清潔維護勞務契約」(下稱系爭清潔維護勞務契約),而該勞務契約之履約期間為97年4月
1日至99年12月31日止,陳永峯與廖秋婉、吳春梅、鄧瑞雲、張新妹、張許仙理、林葉春玉、袁潘彩雲、陳輝燕、林雅玉等人均明知該清潔維護勞務契約規定每日管制區內工作之清潔維護人員應到86人(員工工作時間為分為三班,早班、中班、夜班,詳參清潔維護勞務契約之清潔維護工作規範第一頁第貳之第三點及人力及工作範圍配置表之每日應到勤人數),竟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實際每日清潔維護人員未達86人,為避免不符契約約定遭到扣款,以虛報人頭之方式使每日出勤人次達到86人,而向航空站請領清潔款項,其方式為陳永峯等人於97年4月間至98年8月間止,多次與同有單一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意之實際未至管制區工作之公司清潔員工 周麗雲范秀姬廖月儉戴吉順朱銀妹呂彭仁 香、 黃秀容刀阿嬌何源輝沈玉燕吳添雄林余阿 愛、 許金緞蘇素卿張瑩瑩楊王金 針、 黎秀琴羅潘花 蕊、 黃福亮李嘉真莊鳳英陳榮美詹寶月黃素華翁育嬌張郭淑 瑜、 溫雪蘭吳玉真蔡慧珠蘭邱滿 金、 劉伍娟 娟、 吳范梅 英、 陳文龍劉清山 及人頭 伍昭彰黎乃菁 等人(其中伍昭彰、黎乃菁係單純之人頭,僅負責於上、下班時間按捺指形機、打卡,未曾進入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工作),暨創日公司不知情之司機 梁瑋峻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周麗雲、范秀姬、廖月儉、戴吉順、朱銀妹、 呂彭仁香 、黃秀容、刀阿嬌、何源輝、沈玉燕、吳添雄、 林余阿愛 、許金緞、蘇素卿、張瑩瑩、楊 王金針 、黎秀琴、 羅潘花蕊 、黃福亮、李嘉真、莊鳳英、陳榮美、詹寶月、黃素華、翁育嬌、 張郭淑瑜 、溫雪蘭、吳玉真、蔡慧珠、 蘭邱滿金劉伍娟娟吳范梅英 、陳文龍、劉清山及人頭伍昭彰、黎乃菁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附表所載之時間,多次搭乘公司安排之交通車,到桃園機場第2航廈製造不實之上下班紀錄,並按捺航空站所設定之指形機並至公司打卡,表示有上班,惟實際並無通過管制崗哨進入機場管制區工作,即搭乘原交通車返家離去(因創日公司係承包管制區內之清潔工作,故公司員工之工作流程係先至航站地下二樓設置之指形機按捺指形,再至公司打卡,嗣再持個人之通行識別證刷卡通過航警所設之管制崗哨後,進入管制區內從事清潔工作,而每一流程均有留下紀錄,待工作結束則先通過管制崗哨後,再按捺指形機,後再回公司打卡),上開員工及人頭伍昭彰、黎乃菁未進入管制區工作次數分別如附表所載;而陳永峯再指示廖秋婉以上揭清潔人員等不實之打卡紀錄為據,分別於創日公司97年4月至97年8月間止之「出勤紀錄統計表」、「工作進度表」等業務上之文書,填載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出勤紀錄,使每日出勤人數符合前開契約上約定每日應有86人次之清潔人員後,連同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員工打卡紀錄、員工勞健保及繳費資料、請款發票、請款書等資料向航空站請領清潔工資,致使航空站誤以為創日公司確有依契約條件履約,而依契約之約定給付清潔費用予該公司,使創日公司因而詐領清潔費每人次新臺幣(下同)76
5元,共計870人次,詐領金額共達665,550元,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4所示之清潔工黃素華等人每次配合陳永峯、廖秋婉製造不實之上班紀錄亦可領取255元,而分別獲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4所載之金額;而人頭伍昭彰、黎乃菁則另分得如附表編號35、36所示之金額。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永峯、廖秋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渠 等之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
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永峯、廖秋婉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春梅、鄧瑞雲、張許仙理、林葉春玉、張新妹、袁潘彩雲、陳輝燕、林雅玉、周麗雲、范秀姬、廖月儉、戴吉順、朱銀妹、呂彭仁香、黃秀容、刀阿嬌、何源輝、沈玉燕、吳添雄、林余阿愛、許金緞、蘇素卿、張瑩瑩、 楊王金針 、黎秀琴、羅潘花蕊、黃福亮、李嘉真、莊鳳英、陳榮美、詹寶月、黃素華、翁育嬌、張郭淑瑜、溫雪蘭、吳玉真、蔡慧珠、蘭邱滿金、劉伍娟娟、吳范梅英、陳文龍、劉清山、伍昭彰、黎乃菁及梁瑋峻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創日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表、系爭清潔維護勞務契約及招標公告、開標紀錄、決標公告、創日公司97年4月至98年8月之指形機按捺指形紀錄明細、指形機按捺紀錄與二航廈管制崗出入電腦明細比對資料、員工打卡紀錄表、員工人員名冊、員工請假明細表、加班明細表、員工之匯款及薪轉帳資料、員工勞健保繳款資料、員工出勤統計表、工作進度表等文件暨航空站現金支出傳票、支出憑證黏存單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自白係與事實相符,被告2人前揭犯行,應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至公訴意旨雖以,被告2人以前揭製造不實之出勤紀錄方式向桃園航空站詐取每人次800元,然經本院發函詢問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與創日公司簽立之系爭清潔維護勞務契約,其中關於清潔工之每日薪資為何,嗣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則以100年2月11日桃機總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以,「依其與創日公司簽立之系爭清潔維護勞務契之報酬總額予以平均計算,清潔工之每日薪資係765元,故創日公司每虛報1清潔工工作之人次,所詐取之金額係765元」,此有前揭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03號卷第49頁至第52頁),而審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既係系爭清潔維護勞務契約之契約當事人,其就前開契約之履約條件、履約金額之計算等,自係知之甚詳,是其前開所出具就系爭清潔維護勞務契約中每日清潔工之薪資數額係76
5元,自屬相當可信,復被告2人就前開每日清潔工之薪資為765元一節,亦不爭執,是航空站就遭被告2人出具不實之出勤紀錄所詐取之金額應係每人次765元等情,堪以認定,則公訴意旨認應以每人次800元計之,係有誤會,予以指明;再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2人就出具如附表編號35至37所示之伍昭彰、黎乃菁及 梁峻瑋 等部分不實出勤之紀錄而向桃園航空站所詐取之金額分別係200,000元、54,000元暨41,600元,然被告2人係出具不實之清潔工出勤紀錄,而以每人次765元向桃園航空站詐取款項,如於前述,而被告2人出具伍昭彰、黎乃菁及梁峻瑋等3人不實之出勤紀錄分別係
237次、72次及54次(日期如附表編號35至37所示),此有伍昭彰之97年7月至98年6月打卡紀錄、黎乃菁97年7月至97年9月之打卡紀錄暨梁峻瑋自97年7月、8月之打卡紀錄等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03號卷第68頁至第79頁),則被告2人出具渠3人上揭之不實出勤紀錄,而向桃園航空站所詐領之金額分別係伍昭彰部分181,305元(
237×765=181,305)、黎乃菁部分(765×72=55,080元)及梁峻瑋部分41,310元(765×54=41,310),均堪認定,是公訴意旨認就附表35至37之伍昭彰、黎乃菁及梁峻瑋等部分不實出勤之紀錄而向桃園航空站所詐取之金額分別係200,000元、54,000元暨41,600元,係有誤會,併予指明。末被告2人所詐領之人次共計870次,而每人次係765元,則被告2人所詐領之金額應係665,550元(870×765=665,550),是公訴意旨指稱被告2人所詐領之金額係705,
200元,容有未洽,併予敘明。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所謂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上之地位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言,即以事實上繼續執行之業務為準,凡以反覆為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均屬一種業務,最高法院90年臺非字第27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陳永峯既係創日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廖秋婉係創日公司之經理,則渠2人參與創日公司就系爭清潔維護勞務契約之業務,自為從事業務之人,而被告陳永峯指示被告廖秋婉所製作之「出勤紀錄統計表」、「工作進度表」亦應屬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被告陳永峯指示被告廖秋婉虛偽填載自97年4月起至98年8月止之「出勤紀錄統計表」、「工作進度表」之數量,嗣並據以行使,致航空站因而支付該不實部分人次之款項。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書雖載被告2人所犯係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惟嗣經檢察官於本院100年3月22日準備程序中更正起訴之法條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又被告2人暨創日公司清潔工黃素華及伍昭彰、黎乃菁等人就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2人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2人多次登載不實之「出勤紀錄統計表」、「工作進度表」並進而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2人基於單一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領款項犯意,利用其執行業務反覆填載不實文書以詐領款項之機會,於密接時、地,接續數次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應均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末被告2人以行使前揭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出勤紀錄統計表」、「工作進度表」方式向桃園航空站施以詐術,於自然觀念上雖非不能區分為數行為,惟依一般社會通念,其行使前揭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係包括於詐騙告訴人公司之同一目的內,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880號判決要旨參照),故被告2人上開行為,應認係出於一個單一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且該當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陳永峯、廖秋婉均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竟因貪圖私利,而以上揭方式詐取被害人航空站款項,所為誠屬可議,惟念被告2人迭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能知所悔悟而坦承犯行,且於偵查中即主動配合,並提供相關之犯罪資料,態度堪認良好,而被告2人雖未與被害人桃園航空站達成和解,然被告2人業已以創日公司之名義,提出1,000,000元擔保金予被害人航空站,其實質業已等同填補被害人航空站之損失一節,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桃園航空站之職員 王文政 陳稱在案(見本院10
0年訴字第208號卷卷二第36頁);兼衡被告2人犯罪之目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且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並主動提供渠2人之犯罪資料,顯見渠2人業已深切悔悟,嗣被告2人更提出1,000,000元作為賠償被害人航空站之擔保,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從而,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被告2人各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㈢末公訴意旨雖以,被告2人詐取桃園航空站之款項應予宣告沒收,然「被告竊取之皮包,雖屬因犯罪所得之物,但事主仍得依法請求返還,其所有權並不屬於被告,自不得遽予沒收。」此有最高法院40年台非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行為所領得之物件,必以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並無權利者為限,始得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即明,是被告2人雖向桃園航空站詐取665,550元,然既被害人航空站得依法訴請其返還該筆款項,自難認該款項係被告2人所有,是公訴意旨指稱前開款項應予沒收,已有誤會;再被告2人業以創日公司之名義提供1,000,000元予被害人航空站作為本件航空站損失之擔保,亦難認被告2人係有該犯罪所得,自亦無宣告沒收之必要,均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附表:
┌─┬───┬───┬───┬─────┬────┬──────────┐│編│職務│姓名│不實服│詐領航空站│員工個│員工未進入管制區工作││號│││勤次數│薪資金額│人獲利│之日期││││││(新臺幣)│金額││││││││(新臺幣││││││││)││├─┼───┼───┼───┼─────┼────┼──────────┤│1│清潔工│黃素華│36次│27,540│9,180│97年4月17日、4月19日││││││││、4月22日、4月27日、││││││││4月30日、5月3日、5月││││││││4日、5月10日、5月11││││││││日、5月16日、5月17日││││││││、5月21日、5月22日、││││││││6月5日、6月10日、6月││││││││15日、6月17日、6月21││││││││日、6月24日、7月4日││││││││、7月6日、7月12日、7││││││││月13日、7月20日、7月││││││││21日、7月27日、7月28││││││││日、7月30日、8月2日││││││││、8月6日、8月10日、8││││││││月13日、8月14日、8月││││││││17日、8月18日、8月24││││││││日│├─┼───┼───┼───┼─────┼────┼──────────┤│2│清潔工│朱銀妹│15次│11,475│3,825│97年5月18日、5月20日││││││││、6月1日、6月7日、6││││││││月13日、6月21日、6月││││││││23日、6月24日、6月28││││││││日、6月30日、7月1日││││││││、7月7日、7月9日、7││││││││月14日、7月29日│├─┼───┼───┼───┼─────┼────┼──────────┤│3│清潔工│楊王金│18次│13,770│4,590│97年4月12日、4月14日││││針││││、4月19日、4月23日、││││││││4月26日、4月29日、5││││││││月3日、5月6日、5月11││││││││日、5月18日、6月2日││││││││、6月7日、6月9日、6││││││││月14日、6月16日、6月││││││││19日、6月25日、6月28││││││││日│├─┼───┼───┼───┼─────┼────┼──────────┤│4│清潔工│周麗雲│23次│17,595│5,865│97年4月26日、5月4日││││││││、5月11日、5月15日、││││││││5月21日、6月3日、6月││││││││9日、6月12日、6月13││││││││日、6月16日、6月17日││││││││、6月21日、6月23日、││││││││6月25日、6月30日、7││││││││月4日、7月8日、7月11││││││││日、7月14日、7月15日││││││││、7月21日、7月26日、││││││││7月29日│├─┼───┼───┼───┼─────┼────┼──────────┤│5│清潔工│呂彭仁│12次│9,180│3,060│97年5月23日、6月4日││││香│││(此部分│、6月11日、6月12日、│││││││起訴書計│6月15日、6月17日、6│││││││算有誤,│月21日、7月6日、7月│││││││予以更正│13日、7月19日、7月27│││││││)│日、7月30日│├─┼───┼───┼───┼─────┼────┼──────────┤│6│清潔工│吳添雄│4次│3060│1020│97年5月19日、6月13日│││││(此部││(此部分│、6月14日、7月13日│││││分起訴││起訴書計││││││誤載9││算有誤,││││││次業經││予以更正││││││檢察官││)││││││當庭更││││││││正)││││├─┼───┼───┼───┼─────┼────┼──────────┤│7│清潔工│吳玉真│9次│6,885│2,295│97年4月5日、4月12日││││││││、4月13日、4月20日、││││││││4月27日、6月5日、6月││││││││12日、7月20日、7月26││││││││日,共計9次│├─┼───┼───┼───┼─────┼────┼──────────┤│8│清潔工│黎秀琴│13次│9,945│3,315│97年4月25日、4月29日││││││││、5月14日、5月17日、││││││││5月22日、6月1日、6月││││││││7日、6月17日、6月21││││││││日、6月27日、7月13日││││││││、7月25日、8月16日│├─┼───┼───┼───┼─────┼────┼──────────┤│9│清潔工│蘭邱滿│15次│11,475│3,825│97年4月17日、4月19日││││金││││、4月24日、4月26日、││││││││4月29日、5月4日、5月││││││││15日、5月18日、5月21││││││││日、6月5日、6月11日││││││││、6月16日、6月23日、││││││││6月27日、8月15日│├─┼───┼───┼───┼─────┼────┼──────────┤│10│清潔工│許金緞│35次│26,775│8,925│97年4月3日、4月14日││││││││、4月18日、4月22日、││││││││4月25日、4月28日、5││││││││月3日、5月10日、5月││││││││16日、5月17日、5月20││││││││日、5月22日、6月10日││││││││、6月14日、6月20日、││││││││6月25日、7月4日、7月││││││││5日、7月8日、7月11日││││││││、7月12日、7月13日、││││││││7月15日、7月17日、7││││││││月18日、7月25日、7月││││││││28日、7月31日、8月4││││││││日、8月9日、8月11日││││││││、8月13日、8月16日、││││││││8月23日、8月29日│├─┼───┼───┼───┼─────┼────┼──────────┤│11│清潔工│林余阿│15次│11475│3,825│97年4月11日、4月16日││││愛│││(此部分│、4月19日、4月25日、│││││││起訴書計│4月28日、5月4日、5月│││││││算有誤,│10日、5月19日、6月6│││││││予以更正│日、6月10日、6月14日│││││││)│、6月23日、6月27日、││││││││7月5日、7月19日│├─┼───┼───┼───┼─────┼────┼──────────┤│12│清潔工│ 温雪蘭 │24次│18,360│6,120│97年4月22日、4月16日││││││││、4月19日、4月21日、││││││││4月25日、4月26日、5││││││││月1日、5月10日、5月││││││││13日、5月16日、6月6││││││││日、6月7日、6月18日││││││││、6月21日、6月24日、││││││││6月27日、6月28日、7││││││││月5日、7月11日、7月││││││││18日、7月25日、8月9││││││││日、8月16日、8月29日││││││││,共計24次│├─┼───┼───┼───┼─────┼────┼──────────┤│13│清潔工│沈玉燕│29次│22,185│7,395│97年4月14日、4月19日││││││││、4月22日、4月27日、││││││││4月29日、5月3日、5月││││││││10日、5月17日、5月20││││││││日、5月24日、6月4日││││││││、6月6日、6月11日、6││││││││月15日、6月18日、6月││││││││21日、6月24日、6月30││││││││日、7月4日、7月6日、││││││││7月10日、7月12日、7││││││││月14日、7月21日、7月││││││││27日、7月30日、8月2││││││││日、8月17日、8月21日│├─┼───┼───┼───┼─────┼────┼──────────┤│14│清潔工│莊鳳英│15次│11,475│3,825│97年5月3日、5月16日│││││││(此部分│、6月1日、6月7日、6│││││││起訴書計│月8日、6月11日、6月│││││││算有誤,│14日、6月16日、6月26│││││││予以更正│日、7月12日、7月15日│││││││)│、7月29日、8月4日、8││││││││月15日、8月21日│├─┼───┼───┼───┼─────┼────┼──────────┤│15│清潔工│羅潘花│8次│6,120│2,040│97年6月8日、6月14日││││蕊││││、6月18日、6月26日、││││││││6月29日、6月27日、8││││││││月16日、8月31日│├─┼───┼───┼───┼─────┼────┼──────────┤│16│清潔工│刀阿嬌│4次│3060│1,020│97年4月12日、4月19日│││││(此部││(此部分│、5月17日、7月12日│││││分起訴││起訴書計││││││誤載5││算有誤,││││││業經檢││予以更正││││││察官當││)││││││庭更正││││││││)││││││││││││├─┼───┼───┼───┼─────┼────┼──────────┤│17│清潔工│何源輝│7次│5,355│1,785│97年5月17日、97年6月│││││││(此部分│4日、97年6月12日、97│││││││起訴書漏│年6月26日、97年6月29│││││││載,予以│日、97年7月3日、97年│││││││補充)│7月27日│││││││││├─┼───┼───┼───┼─────┼────┼──────────┤│18│清潔工│劉清山│9次│6,885│2,295│97年4月17日、4月20日│││││││(此部分│、4月23日、5月6日、5│││││││起訴書計│月16日、5月19日、6月│││││││算有誤,│13日、6月15日、6月24│││││││予以更正│日│││││││)││├─┼───┼───┼───┼─────┼────┼──────────┤│19│清潔工│陳文龍│2次│1,530│510│97年4月23日、5月7日│├─┼───┼───┼───┼─────┼────┼──────────┤│20│清潔工│李嘉真│7次│5,355│1,785│97年4月27日、5月18日│││││││(此部分│、6月11日、6月15日、│││││││起訴書計│6月22日、6月28日、7│││││││算有誤,│月6日│││││││予以更正││││││││)││├─┼───┼───┼───┼─────┼────┼──────────┤│21│清潔工│翁育嬌│10次│7,650│2,550│97年4月15日、4月20日│││││││(此部分│、4月24日、4月27日、│││││││起訴書漏│5月5日、5月8日、5月│││││││載,予以│12日、5月20日、6月4│││││││補充)│日、6月22日│├─┼───┼───┼───┼─────┼────┼──────────┤│22│清潔工│戴吉順│6次│4,590│1,530│97年6月30日、7月12日│││││││(此部分│、8月6日、8月7日、8│││││││起訴書計│月9日、8月10日│││││││算有誤,││││││││予以更正││││││││)││├─┼───┼───┼───┼─────┼────┼──────────┤│23│清潔工│吳范梅│17次│13,005│4,335│97年4月14日、4月15日││││英│││(此部分│、4月20日、4月23日、│││││││起訴書計│4月25日、5月3日、5月│││││││算有誤,│9日、5月18日、6月3日│││││││予以更正│、6月8日、6月10日、6│││││││)│月14日、6月16日、6月││││││││21日、6月28日、7月5││││││││日、7月13日│├─┼───┼───┼───┼─────┼────┼──────────┤│24│清潔工│張瑩瑩│8次│6,120│2,040│97年4月28日、6月8日││││(雪紅││││、6月15日、6月20日、││││)││││7月20日、7月27日、8││││││││月16日、8月31日│├─┼───┼───┼───┼─────┼────┼──────────┤│25│清潔工│張郭淑│35次│26,775│8,925│97年4月22日、4月26日││││瑜│││(此部分│、4月28日、5月4日、5│││││││起訴書計│月10日、6月3日、6月5│││││││算有誤,│日、6月6日、6月12日│││││││予以更正│、6月15日、6月16日、│││││││)│6月21日、6月25日、6││││││││月27日、6月30日、7月││││││││5日、7月6日、7月8日││││││││、7月11日、7月13日、││││││││7月16日、7月17日、7││││││││月19日、7月20日、7月││││││││22日、7月26日、7月27││││││││日、7月31日、8月3日││││││││、8月13日、8月17日、││││││││8月19日、8月24日、8││││││││月30日、8月31日│├─┼───┼───┼───┼─────┼────┼──────────┤│26│清潔工│廖月儉│13次│9,945│3,315│97年7月8日、7月13日│││││││(此部分│、7月14日、7月28日、│││││││起訴書計│7月31日、8月4日、8月│││││││算有誤,│10日、8月12日、8月16│││││││予以更正│日、8月20日、8月22日│││││││)│、8月25日、8月28日│├─┼───┼───┼───┼─────┼────┼──────────┤│27│清潔工│劉伍娟│5次│3,825│1,275│97年4月6日、4月19日││││娟│││(此部分│、4月29日、6月22日、│││││││起訴書計│6月29日│││││││算有誤,││││││││予以更正││││││││)││├─┼───┼───┼───┼─────┼────┼──────────┤│28│清潔工│蔡慧珠│13次│9,945│3,315│97年4月20日、4月21日│││││││(此部分│、4月27日、5月3日、5│││││││起訴書計│月7日、5月16日、6月2│││││││算有誤,│日、6月7日、6月9日、│││││││予以更正│6月13日、6月21日、6│││││││)│月27日、6月28日│├─┼───┼───┼───┼─────┼────┼──────────┤│29│清潔工│蘇素卿│11次│8,415│2,805│97年4月15日、4月20日││││││││、4月24日、4月27日、││││││││5月5日、5月8日、5月││││││││12日、5月20日、6月4││││││││日、6月8日、6月22日│├─┼───┼───┼───┼─────┼────┼──────────┤│30│清潔工│陳榮美│31次│23,715│7,905│97年9月26日、98年1月││││││││25日、2月13日、2月16││││││││日、2月22日、2月24日││││││││、3月1日、3月8日、3││││││││月14日、3月20日、3月││││││││29日、4月5日、4月17││││││││日、4月22日、4月27日││││││││、5月2日、5月3日、5││││││││月7日、5月11日、5月││││││││15日、5月17日、5月21││││││││日、6月5日、6月9日、││││││││6月18日、6月25日、6││││││││月30日、7月9日、7月││││││││13日、7月24、8月2日│├─┼───┼───┼───┼─────┼────┼──────────┤│31│清潔工│黃福亮│33次│25,245│8,415│97年9月26日、98年2月││││││││15日、2月19日、2月20││││││││日、2月22日、2月25日││││││││、3月1日、3月8日、3││││││││月11日、3月14日、3月││││││││20日、3月24日、3月29││││││││日、4月14日、4月17日││││││││、4月19日、4月26日、││││││││4月28日、5月3日、5月││││││││7日、5月9日、5月13日││││││││、5月17日、5月20日、││││││││5月25日、6月5日、6月││││││││13日、7月4日、7月8日││││││││、7月12日、7月13日、││││││││7月16日、7月23│├─┼───┼───┼───┼─────┼────┼──────────┤│32│清潔工│黃秀容│1次│765│255│98年6月7日│││││││(此部分│(此部分起訴書日期誤│││││││起訴書誤│載為1998年6月7日│││││││載為250│,予以更正)│││││││,予以更││││││││正)││├─┼───┼───┼───┼─────┼────┼──────────┤│33│清潔工│范秀姬│8次│6,120│2,040│98年3月28日、5月4日││││││││、5月20日、2月19日、││││││││6月10日、6月23日、3││││││││月8日、7月2日、7月20││││││││日、7月25日、3月24日││││││││(此部分起訴書日期誤││││││││載有97年3月8日、3││││││││月24日、3月28日,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34│清潔工│詹寶月│16次│12,240│4,080│97年5月22日、6月2日│││││││(此部分│、6月5日、6月28日、7│││││││起訴書計│月5日、7月8日、7月13│││││││算有誤,│日、7月20日、7月28日│││││││予以更正│、7月31日、8月7日、8│││││││)│月9日、8月12日、8月││││││││15日、8月16日、8月28││││││││日│├─┼───┼───┼───┼─────┼────┼──────────┤│35│人頭│伍昭彰│237次│181,305│100000│97年07月01日至03日、││││││││97年07月05日、97年││││││││07月07日至16日、97年││││││││07月18日至22日、97年││││││││07月24日至30日、97年││││││││08月02日至09日、97年││││││││08月11日至15日、97年││││││││08月17日至21日、97年││││││││08月23日至31日、97年││││││││09月01日至04日、97年││││││││09月06日至11日、97年││││││││09月13日、97年09月15││││││││日至18日、97年09月2││││││││0日至25日、97年09月2││││││││7日、97年10月04日、9││││││││7年10月11日、97年11││││││││月29日、97年11月30日││││││││、97年12月02日、97年││││││││12月03日、97年12月07││││││││日、97年12月08日、97││││││││年12月10日、97年12月││││││││14日、97年12月16日、││││││││97年12月19日、97年12││││││││月21至22日、97年12月││││││││24日、97年12月27日至││││││││30日、98年01月01日、││││││││98年01月04日至05日、││││││││98年01月07日、98年││││││││01月10日、97年01月││││││││12日、98年01月15日至││││││││17日、98年01月19日、││││││││98年01月24日至30日、││││││││98年02月01日至16日、││││││││98年02月18日至20日││││││││、98年02月23日至27日││││││││、98年03月01日至5日││││││││、98年03月07日至11日││││││││、98年03月14日至17日││││││││、98年03月19日至25日││││││││、98年03月27日至30日││││││││、98年04月01日、98年││││││││04月03日至9日、98年││││││││04月11日至19日、98年││││││││04月21日至29日、98年││││││││05月01日至4日、98年││││││││05月06日至98年05月17││││││││日、98年05月23日至31││││││││日、98年06月01日至9││││││││日、98年06月12日至19││││││││日、98年06月21日至23││││││││日、98年06月25日至30││││││││日│├─┼───┼───┼───┼─────┼────┼──────────┤│36│人頭│黎乃菁│72次│55080│27000│97年07月01日至3日、││││││││97年07月05日、97年07││││││││月07日至9日、97年07││││││││月11日至16日、97年07││││││││月18日至22日、97年07││││││││月24日至30日、97年08││││││││月02日至9日、97年08││││││││月11日、97年08月14日││││││││至15日、97年08月17日││││││││至21日、97年08月23日││││││││至31日、97年09月01日││││││││至04日、97年09月06日││││││││至11日、97年09月13日││││││││、97年09月15日至18日││││││││、97年09月20日至25日││││││││、97年09月27日│├─┼───┼───┼───┼─────┼────┼──────────┤│37│人頭│梁瑋峻│54次│41310│無│97年07月01日至6日、││││││││97年07月09日至21日、││││││││97年7月23日至28日、││││││││97年07月30日至31日、││││││││97年08月01日至3日、││││││││97年08月05日、97年08││││││││月07日至17日、97年08││││││││月19日至27日、97年08││││││││月29日至31日│├─┴───┴───┴───┴─────┴────┴──────────┤│合計詐領之人次870次,共計665,55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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