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金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秀英 等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72,94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