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憶聲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憶聲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美金627,281.38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96年6月23日美金對新台幣之匯率32.78計算,折合為新台幣20,562,28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3,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2,0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梁麗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