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正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立法院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重國字第四○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前開事件本院係以判決駁回,而非以裁定駁回,上訴人誤為抗告,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應認上訴人已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佰壹拾壹萬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