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文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文信因犯恐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恐嚇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573號判決、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34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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