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 劉汝真 被告 何健雄
杜昭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乃其案情繁雜、非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