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1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902號上訴人 廖志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廖志維因違反(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何信慶法官劉興浪法官黃潔茹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毓嫻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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