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千瑜 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尤秋菊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2人×43元×10份=86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7年4月22日起至109年4月21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其他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單據或文件佐證之。
四、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08年4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及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身障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若已可申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亦請一併附上)、聲請人長女「 陳易均 」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聲請人父母」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若已可申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亦請一併附上)、「聲請人父母」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
七、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109年4月20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其雖主張以新北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600元,計算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然為能確實了解聲請人目前之生活開銷情形,仍請詳列「聲請更生前2年(即107年4月22日起至109年4月21日止)」及「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金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之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並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又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等,請依聲請人與其他共同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就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9,300元、聲請人父母每月扶養費共12,400元(計算式:6,200元×2人=12,400元)部分,除應提出上開第六點相關資料外,聲請人仍應「具體釋明」每月支出此部分費用之估算方式、支出項目、金額,及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近6個月以來每月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應陳報聲請人未成年子女及父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老人津貼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另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書影本(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及近6個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