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95號聲請人 劉梅婷 訴訟代理人 陳秀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劉梅婷│國泰世華商業│105年4月4日│500,000元│XN0000000││││銀行三民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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