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抗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抗字第71號聲請人潘0凱
潘0勝相對人潘0明法定代理人潘0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潘0凱住臺北市○○區○○○路○○○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潘0凱住臺北市○○區○○○路○○○○○○號」,「潘0勝住臺北市○○區○○○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潘0勝住臺北市○○區○○○路○○○巷○號」。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郭貞秀
法官葉惠玲法官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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