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950號

原告 蔡宗達

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余景登 律師

被告 邱明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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