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52號
聲請人 李宜玲
上開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李煜淦 在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死亡,其為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呈報等語。然聲請人未提出遺產清冊,經本院分別於112年4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5日內補正遺產清冊,前開函文於112年4月18日送達聲請人,於112年4月28日生送達之效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