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737號聲請人 林再錦 相對人 駱泳全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本件聲請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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