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聲請人 李珮瑜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蓋用印鑑章,須與印鑑證明同);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於繼承人姓名後記載即 薛李華光 之繼承人),且應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智婷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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