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錕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包裝袋參只,檢驗後淨重分別0.
291、1.838、0.19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含包裝袋捌只,檢驗後淨重分別為2.319、3.401、3.398、0.381、
2.215、1.424、1.424、3.323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海洛因3包、甲基安非他命8包,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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