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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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何應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何應權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105年10月3日起至117年4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5月20日止累計367,766元未給付,其中362,774元為本金、4,99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09年度司促字第811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362,774元│何應權│自109年5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8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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