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0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0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