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55號原告 葉家榮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被告 鑫鈺 國際財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韓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被告 韓賡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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