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81號
原 告 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5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山峰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
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