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45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溫錦坤
被 告 王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600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
12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29%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