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聲請人 何苡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欽木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480,000元?因臺端
所提出之本票5紙,票面總金額為新臺幣1,519,700元,如相對人已支付部分票款,請提出詳細之附表,載明票據號碼、票面金額、清償金額、請求金額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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