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楊惠美
楊騏銘 杜勝杰 李豪致 楊家蓁 被告 楊喬淋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