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1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告訴人即本件原告甲○○於97年11月28日在刑事庭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本院並以97年度交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林秉暉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