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05號原告 周鳳瑜 被告 周美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3,1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