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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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國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華因犯施用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13日│108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863號│字第6737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152│109年度壢簡字第268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6日│109年3月5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152│109年度壢簡字第268號││判決││號│││├────┼──────────┼──────────┤││判決│109年1月6日│109年4月14日│││確定日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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