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彥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彥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彥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2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 沈彥廷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