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61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62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63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64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65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20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21號原告 郭麗雪
楊景棠
何敘葦 鄧志偉
吳花菓子
鍾侑里 賴鳳珠 被告 李宇揚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8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