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931號債權人萬毅中債務人曾乾奇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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