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46號聲請人苗栗世紀揚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富貴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淑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二、請具狀補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並按請求金額繳納裁判費用(①未滿10萬應繳納新台幣500元、②10萬元~未滿100萬元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③100萬元~未滿1000萬元應繳納新台幣貳仟元、④1000萬元~未滿5000萬元應繳納新台幣3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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