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秉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秉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秉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2日│106年3月15日│106年4月10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56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56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59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73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73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219號│106年度簡字第4219號│106年度簡字第40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4日│106年8月4日│106年8月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219號│106年度簡字第4219號│106年度簡字第4051號││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9日│106年9月9日│106年9月14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8日下午4時55│106年8月20日│106年8月12日│││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14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45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54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7016號│106年度簡字第3187號│106年度簡字第83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4日│106年12月18日│107年1月10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7016號│106年度簡字第3187號│106年度簡字第8396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4日│107年1月18日│107年3月20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