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80號上訴人 金承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定緯 因111年度金字第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