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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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45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智為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智為因與友人發生口角爭執而情緒不佳,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30日上午10時許起至10時30分許間,在位於宜蘭縣○○市○○路00號之全美旅社801號房,持螺絲起子刮損告訴人即該旅社負責人 游家齊 所有之電視機螢幕,並摔毀該旅社801號房之鑰匙圈,足以生損害於游家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111年5月5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