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782號債權人 蔡志文 債務人 王聖翔 債務人 袁秀甄
一、債務人王聖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袁秀甄部分駁回。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關於債務人袁秀甄部分,因聲請狀未載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袁秀甄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該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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